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