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