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