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第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