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