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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