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九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