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第二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