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 (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 (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