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