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