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第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