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