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予以认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