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