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