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八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