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