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