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八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