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申请赔偿,并有证据证明其撤回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