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一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