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