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