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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