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八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