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三)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和特邀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书或者调解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由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后生效。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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