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