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