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