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