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