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