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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