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