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