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第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