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