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