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第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