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