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