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