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