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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