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有本解释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