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六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