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