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