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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