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